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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宗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宗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