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彭某某,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4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