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7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赵建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赵建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840号原告陈秀英,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赵建龙,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赵建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