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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伦与孙承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孙承智,张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26号原告陈伦,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丁士仓,男,汉族,平阴。被告孙承智(孙承芝),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建国,男,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辉,男,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伦与被告孙承智(孙承芝)、张建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伦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伦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伦撤回对被告孙承智(孙承芝)、张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伦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兴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