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XX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美国”),男。澄江��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雄、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D189**号车伙同许某某(在逃)窜至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园丁小区,盗走被害人邹某某价值5000元的白色铃木摩托车和被害人杨某某价值5160元的银灰色本田摩托车各一辆,运至陆良县销赃挥霍。现部份赃物已追缴退还失主。2015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D189**号车伙同许某某(在逃)窜至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银巢家居B幢2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价值5810元的��灰色铃木牌摩托车一辆。现赃物已追缴退还失主。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依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诉请依法判处,并书面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云D189**号白色长安微型面包车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园丁小区,盗走被害人邹某某一辆价值5000元��云FX35**号白色铃木两轮摩托车和被害人杨某某一辆云FAK7**号银灰色本田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云FAK7**号摩托车价值5160元,现已追缴退还被害人。2015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云D189**号白色长安微型面包车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银巢家居B幢2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云FY15**号银灰色铃木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云FY15**号摩托车价值5810元,现已追缴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0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照片,物证被盗云FY15**号、云FAK7**号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云D189**号白色长安微型面包车(照片),澄发改价鉴(2015)002、00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处理、发还、移送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依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应承担的罪责相符,该量刑建议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所提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辩解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私财产安全,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云D189**号白色长安微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审判员 郭亚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