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存珍与广西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16号原告陈存珍。委托代理人李良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大学,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赵艳林,校长。委托代理人蒋超,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俊阳,广西大学法学院教师。原告陈存珍不服被告广西大学作出的教育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存珍以被告广西大学作出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已被复议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撤销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存珍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存珍负担。审判长滕莹审判员农瑛审判员李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姚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