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金志业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志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30号罪犯金志业,男,生于1983年3月8日,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永靖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该走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志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