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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平生与被执行人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生,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韩平生,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汪峥,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褚萍,男,汉族,1960年6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韩平生与被执行人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褚萍于2014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韩平生借款人民币80万元;二、如被告褚萍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自2014年4月1日起,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褚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褚萍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名下的三套房产及二车辆均被另案查封,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褚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