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苍山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兰陵县鑫浩服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敏,兰陵县鑫浩服装有限公司,付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被执行人张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鑫浩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照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敏、兰陵县鑫浩服装有限公司、付照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敏、兰陵县鑫浩服装有限公司、付照君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远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