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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丹丹与被执行人郑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丹丹,郑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有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腾玉,该社业务员。被执行人张丹丹被执行人郑大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丹丹与被执行人郑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