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丹丹与被执行人郑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丹丹,郑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有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腾玉,该社业务员。被执行人张丹丹被执行人郑大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丹丹与被执行人郑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