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玉文与郑彬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文,郑彬彬,黄建和,黄建靖,黄建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韩玉文,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彬彬,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建和,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建靖,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建达,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文与被告郑彬彬、黄建和、黄建靖、黄建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