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玉文与郑彬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文,郑彬彬,黄建和,黄建靖,黄建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韩玉文,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彬彬,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建和,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建靖,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建达,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文与被告郑彬彬、黄建和、黄建靖、黄建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