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破(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劳雪淮与泗阳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劳雪淮,泗阳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破(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劳雪淮。被申请人泗阳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永康路8号。法定代表人俞富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劳雪淮以被申请人泗阳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劳雪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泗阳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劳雪淮撤回对被申请人泗阳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劳雪淮撤回对被申请人泗阳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徐立彬审 判 员 孙静芳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