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孔德荣与赵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94-2号申请人:孔德荣,女,汉族,47岁,赢家汇财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被执行人:赵奎,男,汉族,40岁,新疆油田公司西部钻探井下作业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被执行人:赵建忠,男,汉族,42岁,新疆油田公司工程技术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孔德荣申请执行赵奎、赵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奎、赵建忠至今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奎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赵奎工资收入1300元以外部分,直至扣足41598.6元时止;二、以上款项由申请人孔德荣凭本院裁定及本人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晋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