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栾某与曾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16号原告:栾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涛,太和县护航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栾某诉被告曾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栾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