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召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323号原告乔某某,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磊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