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01976号原告达某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