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桂军、张凤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桂军,张凤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孙桂军,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张凤杰,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桂军、张凤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凤杰所有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15【幢】1【单元】126号房,建筑面积:98.22平方米,丘(地)号:7-1/424-4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86223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