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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集安市腾龙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腾龙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集安市腾龙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福,系董事长。被告抚顺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原告集安市腾龙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腾龙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