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会卿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卿,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卿,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会卿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胶劳人仲字(2015)第5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会卿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从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案款45068元至本院,并于2015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杨会卿发放了全部案款45068元。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字(2015)第5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