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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直天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志明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福建省直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斌,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盛茂,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志明,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直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直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直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福建省直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