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侯志飞与李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飞,李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2号原告侯志飞,宣化区世纪通电器公司董事长,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峰,张家口市雄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侯志飞诉被告李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宝恒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李剑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在《人民日报》上依法发布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和举证期间及届满后,被告李剑峰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志飞诉称,被告李剑峰于2012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2012年11月8日到期;2013年1月3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4天,2013年2月3日到期。截止2014年12月10日李剑峰向原告借款总额为80万元。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半年期的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被告李剑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李剑峰于2012年10月8日向侯志飞借款60万元并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侯志飞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借期一个月,于2012年11月8日还清。”后李剑峰又于2013年1月31日再次向侯志飞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侯志飞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3年02月03日还清。”以上借款共计80万元,至今未还。另查,李剑峰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基准贷款年利率为5.60%。上述事实,有侯志飞的陈述,侯志飞提供的欠条、借条,张家口市商业银行牌楼西支行账户账务明细,(2014)宣区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雄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李剑峰给侯志飞出具书面欠条、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李剑峰理应偿还上述借款,因此对于侯志飞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侯志飞主张的利息,因上述两笔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均在6个月以内,故侯志飞主张上述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基准贷款年利率5.60%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笔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别为2012年11月9日、2013年2月4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侯志飞借款本金80万元,其中60万元自2012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5.60%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时止,20万元自2013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5.60%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李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遥审 判 员 苗照亮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娟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