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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执字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咸阳华东粮油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公司、若羌圣昆仑动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华东粮油有限公司,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公司,若羌圣昆仑动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圣昆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00004号申请人咸阳华东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中储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田云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阿瓦提乡人和农场。法定代表人李树旗,董事长。被执行人若羌圣昆仑动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团结路以**栋*号门面房。被执行人巴州圣昆仑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号毕誉万锦苑*幢*层*号。申请人咸阳华东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公司、若羌圣昆仑动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圣昆仑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购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阳华东粮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公司、若羌圣昆仑动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圣昆仑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财产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本案可委托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咸中执字第000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浦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