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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童海鹏与吴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海鹏,吴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7号原告童海鹏。被告吴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海鹏诉被告吴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海鹏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海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