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童海鹏与吴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海鹏,吴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7号原告童海鹏。被告吴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海鹏诉被告吴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海鹏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海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