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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与周正刚、倪萍等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周正刚,倪萍,周海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昌国,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正刚(系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荣兵之父),居民。被申请人倪萍(系周荣兵之母),居民。被申请人周海楠(系周荣兵之女),居民。三方共同委托代理人仇育萍、吴锦玉,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电机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正刚、倪萍、周海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盐民终字第041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03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盐城电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盐城电机公司的撤回再审请求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4)盐民终字第04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洪 全审 判 员 江   琴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