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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超、刘志扬要求宣告戴国荣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扬,刘志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刘志扬,男,1999年出生。申请人刘志超,男,2001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刘祝福,男,1947年出生,系刘志超、刘志扬祖父。申请人刘志超、刘志扬要求宣告戴国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志扬、刘志超诉称,被申请人戴国荣系申请人刘志超、刘志扬父亲。2006年9月,戴国荣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戴国荣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戴国荣,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羊角塘镇新华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702194337。被申请人戴国荣系申请人刘志扬、刘志超父亲,2006年9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刘志扬、刘志超母亲刘小艳于2006年7月31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现刘志扬、刘志超跟随祖父刘祝福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戴国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戴国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戴国荣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戴国荣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戴国荣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戴国荣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