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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行监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郑叶兰行政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苏行监字第00324号郑叶兰:你因诉仪征市民政局不履行民政救助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1、方华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并非1949年而是1943年。2、仪征市民政局认为1984年至2008年期间,国家和江苏省对复员军人死亡丧葬补助均无具体的规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后认为:你的丈夫方华安系复员军人,于1984年12月去世时,国家和江苏省对复员军人死亡丧葬补助均无具体的规定。故你主张仪征市民政局应支付方华安的死亡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并未规定复员军人的遗属抚恤,直至2008年《江苏省实施办法》中开始有明确规定,该办法亦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你要求仪征市民政局支付1985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遗属抚恤金,亦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你要求确认方华安系1934年参军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