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禹妍与姜小英、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妍,孙旺,姜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禹妍,女,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东风路。被执行人孙旺,男,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被执行人姜小英,女,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旺、姜小英所有的益阳铃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债务利息依法计算),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伏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