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邵剑锋与浙江佑利工程塑料管道总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剑锋,浙江佑利工程塑料管道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邵剑锋。被执行人浙江佑利工程塑料管道总厂。法定代表人:郑阿松。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邵剑锋与被执行人浙江佑利工程塑料管道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佑利工程塑料管道总厂已停产歇业,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其名下坐落于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工业区的房产我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执行款1050及利息先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