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硕秋诉被告冯文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硕秋,冯文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陈硕秋,男,40岁,汉族。被告冯文红,女,41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永儒,男,66岁,汉族,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曹碧兰,女,65岁,汉族,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硕秋诉被告冯文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硕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硕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硕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