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莉与边玉傲、马艳、边玲玲、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边玉傲,马艳,边玲玲,张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25—1号原告:王莉,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玉傲,男,1964年10月1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马艳,女,1963年4月6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边玲玲,女,1985年12月1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磊,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与被告边玉傲、马艳、边玲玲、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