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邹禄祥与王岸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禄祥,王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395号申请执行人邹禄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王岸江,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禄祥和被执行人王岸江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王岸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邹禄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