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彦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91-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姚彦田,男,许营工商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彦田在东昌府区工商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姚彦田工资收入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