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行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少煌、林辉凤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少煌,林辉凤,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515号申请人韩少煌,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申请人林辉凤,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韩少煌、林辉凤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系列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芗城区鑫荣花苑二期二间店面,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庄晓东审判员 林清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