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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农信社诉被告刘惠平、刘素芬、李少伟、刘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委托代理人:李辉生,系该社职员。被告:刘惠平,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刘素芬,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李少伟,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刘惠芳,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惠平、刘素芬、李少伟、刘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2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培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