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农信社诉被告刘惠平、刘素芬、李少伟、刘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委托代理人:李辉生,系该社职员。被告:刘惠平,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刘素芬,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李少伟,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刘惠芳,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惠平、刘素芬、李少伟、刘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2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培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