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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立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香港畅意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港畅意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立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畅意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12楼1205-7室。法定代表人吴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西南海村。法定代表人王学臣,经理。上诉人香港畅意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书面通知,上诉人香港畅意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李  艳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