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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612-1号原告:潘某,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秦玉祥,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晓武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