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612-1号原告:潘某,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秦玉祥,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晓武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