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守伯行政确认、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他字第7号起诉人李守伯。起诉人李守伯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与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13日签订的两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起诉人称,其为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闫家铺村村民,因张唐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起诉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丰润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即对丰润区内相关地区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并于2012年4月批准实施《张家口至唐山铁路工程丰润段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七树庄镇的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实际由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进行。因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拒不向起诉人依法送达拆迁评估报告,且补偿数额过低等原因,双方迟迟未达成补偿协议。后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改变拆迁策略,以向起诉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方式,逼迫起诉人签订协议。起诉人迫于压力,只好于2013年10月11日和10月11日按照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单方给出的补偿数额,与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起诉人认为,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单方给出的补偿达不到法定补偿标准,且协议的签订存在诸多严重侵害起诉人权利的违法之处。并且,2015年4月28日,原告经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张唐铁路唐山段工程建设用地直到2014年12月底才获得审批。而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出局的评估单的评估基准日却是2011年底,且评估单中的估价远远低于当地2010年的法定评估标准。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在多次谈判签约过程中,对征地审批实情进行隐瞒,且虽经起诉人多次要求,拒不披露评估报告,以单方制作的、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评估清单排除起诉人在征地拆迁中应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起诉人提出异议,迟迟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又使用胁迫的手段,迫使起诉人签订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本案中,起诉人要求依法确认其与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13日签订的两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起诉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守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