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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鼓楼区团信家具经销处、李浓浓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鼓楼区团信家具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鼓楼区团信家具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红星美凯龙*号馆*楼。负责人李浓浓,经理。申请人鼓楼区团信家具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鼓楼区团信家具经销处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329526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鼓楼区团信家具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鼓楼区团信家具经销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人民陪审员  孙九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卜 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