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虎只与张学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虎只,张学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贾虎只,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贾虎只诉被告张学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虎只、被告张学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虎只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张学吉因经营饲料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7800元,被告张学吉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2014年9月12日,被告张学吉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学吉偿还原告借款37800元。被告张学吉辩称,被告在2013年9月12日借原告本金30000元,2014年9月12日给原告重新出具两个借据,本金加利息一共是37800元。2014年底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被告同意偿还原告36800元,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学吉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9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据,一份为欠原告本金30000元,一份是欠原告利息7800元。被告于2014年底偿还原告1000元,现下欠原告36800元。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2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张学吉欠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虎只借款及利息36800元。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被告张学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