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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与宿迁市宿豫区如像养猪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宿迁市宿豫区如像养猪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43号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仰化街。法定代表人王青松,该镇镇长。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如像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涧河村。法定代表人冒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如像养猪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