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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曹长山与曹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山,曹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58号申请执行人曹长山,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曹尚德,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曹长山与曹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尚德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