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打工。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公安机关投案,于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本案起诉后,由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上午,余某在自家四楼搭建房顶雨棚,蒋某丙认为余某雨棚的横梁越界,所以两人争吵起来,在争吵过���中,蒋某丙的手指戳到余某的脸,余某就从地上捡起一条钢筋,用钢筋打蒋某丙的左手臂和左腰部,把蒋某丙打伤。经鉴定,蒋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蒋某丙的陈述,证人朱某、蒋某甲、蒋某乙、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关于余某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蒋某丙的身体,造成蒋某丙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余某在广丰县毛村镇八都村自家四楼搭建房顶雨棚。邻居蒋某丙认为余某家搭雨棚的木横梁越界,两人争吵起来,在争吵更加激烈时,蒋某丙的手戳到余某的左脸,被告人余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条约60公分长的钢筋,用钢筋击打了蒋某丙的左手臂和左腰部几下,把蒋某丙打伤。经鉴定,蒋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此后又赔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因屋顶横梁之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被害人手打到其脸后,其用钢筋条打伤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蒋某丙的陈述,证明其阻止被害人搭雨棚木梁越界争吵时被被告人用钢筋打伤身体的事实。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因雨棚木梁之事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害人被被告人用一条钢筋打伤的事实。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因雨棚木梁之事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害人被被告人用一条钢筋打伤的事实。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屋顶雨棚木梁之事发生争执打架,被害人被打伤,被告人主动投案的事实。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因雨棚木梁之事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害人被被告人用一条钢筋打伤的事实。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被打造成身体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的事实。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过程的事实。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本案打架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讯问经过的事实。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出生年月为1961年8月22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因家中房屋顶层搭建雨棚木梁之事与被害人发生激烈争执,在气愤下用钢筋条打伤被害人蒋某丙,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损伤的恶劣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经过,系自首,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系群众邻里纠纷,被害人自身对激化本案矛盾及产生本案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付了被害人被打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当地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以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胜杰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人民陪审员 刘祖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