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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戚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戚某,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戚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