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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曹某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曹某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某庄履行了8000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某庄银行账户下的存款20323元(大写:贰万零叁佰贰拾叁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