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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秋梅与柏存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党兆香,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柏广会(系被告之父),男,生于1956年6月7日,汉族,居民,章丘市。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党兆香,被告柏某某、委托代理人柏广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诉称:我是丧偶,被告是离异再婚。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认识短,感情基础差,加之两人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也在经济上控制我,种种原因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张、挂衣橱两组、洗衣机一台、立式空调一个,请求合理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的婚姻构成我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都在我处,但是我婚前个人购买。我们在普集农村信用社存款16000元,存单在原告处;因家庭生活和经营加工石头的业务等借(欠)款共计121000元。对上述债权债务要求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登记��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可予认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的债权16000元,原告不予认可,双方待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后,另案解决。被告主张的债务共计1210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不予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