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夏玉杰与易倍得(扬州)电子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玉杰,易倍得(扬州)电子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玉杰。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倍得(扬州)电子电力有限公司,住扬州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JonhClaxtonWindham,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步,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悦,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玉杰因与被上诉人易倍得(扬州)电子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玉杰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玉杰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玉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5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总计为10元由夏玉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