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洋与被执行人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丁某某因无现金给付本案的执行款,向本院申请用自己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站的住房公积金抵偿本案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某某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站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0,625.00元(其中含本金30000.00元,诉讼费275.00元,执行费350.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开户单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南马路支行;帐户22150120006000441。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