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玉香、窦义飞与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香,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窦义飞,张洪臣,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香。委托代理人:梁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玉,鄄城县法制办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义飞。委托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洪臣。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玉香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窦义飞、原审第三人张洪臣、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香的委托代理人梁伟、刘兴玉,被上诉人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作收,被上诉人窦义飞的委托代理人孙作收,原审第三人张洪臣,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