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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振福、刘长明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村民委员会,周振福,刘长明,吕建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重字第21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法定代表人吕广贺,村主任。被告周振福,农民。被告刘长明,农民。被告吕建国,农民。原告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振福、刘长明、吕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长明、吕建国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应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文江审 判 员  王晓君代理审判员  孙继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