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卢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1994年5月10日在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1995年9月12日生育长女黄某甲,2004年7月29日生育小女黄某乙。由于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心胸狭窄,不尊重原告及脾气暴躁等原因,致使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原告婚内长期遭受被告的无端猜疑和精神虐待,促使原告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黄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卢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5年3月25日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从上网聊天后离家出走,我愿意原谅原告所犯错误,请求原告回家照顾小孩,我现有外债几万元,又要抚养两个小孩,我不同意离婚。被告黄某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3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5月10日在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领取巴信结字第166号结婚证。1995年9月12日生育长女黄某甲,2004年7月29日生育小女黄某乙。原、被告婚后添置了砖机、打砂机、搅拌机、房屋、电视机、洗衣机等共同财产,自199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4月8日原告卢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黄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孩,添置了共同财产,说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方能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庭审中原告卢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向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文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